法院审理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对赵某诉称的事实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发出要约、作出承诺,从而商定代养代卖宠物猫事项的行为系订立委托合同的行为,因该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至第154条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有效。
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对双方耐心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经过结算,决定将未返还的6只母猫作价4800元,加之卢某尚欠的2800元购猫款,卢某所欠赵某猫款合计为7600元。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赵某同意卢某分期支付所欠猫款,未返还的6只母猫则归卢某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代为销售宠物必须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个人健康证明等证照,行政相对人未办理相应证照的,将视具体情形受到行政处罚。
另外,委托人在委托饲养、销售宠物时,应当选择具有饲养、销售宠物资质的宠物店、宠物医院等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宠物的健康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避免相关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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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文稿:张建文
原标题:《有“典”说法 | 说好代养代卖宠物猫,却将其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