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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万只鹦鹉领到“身份证” 徐州一份跨省检察建

作者: 龙猫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11日 15:21:18

  

193万只鹦鹉领到“身份证” 徐州一份跨省检察建

  2021年11月,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与河南省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座谈会,并送达检察建议。

  2月初的河南商丘,空气依然湿冷,但在多家鹦鹉养殖场里,明媚艳丽的鹦鹉戴着脚环在笼子里跳来跳去,似乎已经感受到春天的脚步。

  “这个脚环就是鹦鹉的标识,配套的还有它的‘身份证’。有了这些,鹦鹉就可以合法交易了。”养殖户刘师傅兴致勃勃地介绍道,“现在行情好了,我一年能多挣十多万块钱。”

  然而,就在两年前,刘师傅心里还是愁云惨淡。几年间,他和许多养殖鹦鹉的同行一样,经历了从被支持鼓励到“违法”、再到被许可的整个过程。鹦鹉养殖产业峰回路转的背后,凝聚着多部门的共同努力。其中,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鹦鹉“小案”及发出的跨省检察建议,发挥了颇为重要的作用。

  “小案件”引发“大关注”

  今年1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检察日报社主办的第二届“新时代检察故事汇——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活动收官,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范璞讲述的《鹦鹉小案民生大案》获评“十佳检察办案故事”。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是34岁的王某。她是商丘的鹦鹉养殖户,也是一位独自抚养患病女儿的单亲妈妈。2019年,为了照顾女儿,她选择了门槛低、不需要“坐班”的鹦鹉养殖来养家。

  2020年9月,王某将30只费氏牡丹鹦鹉卖给田某。田某连同从他处收购的共计44只费氏牡丹鹦鹉,以每对35元的价格转售给江苏省新沂市鹦鹉养殖户刘某。同年9月16日,该批费氏牡丹鹦鹉在徐州汽车站转运时被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又在王某家中查获费氏牡丹鹦鹉147只。

  根据法律规定,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10只,法定刑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020年12月,公安机关将王某等3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种鹦鹉已经人工繁育多少代了,养在笼子里的鹦鹉也叫野生动物吗?一对几十元钱,在我们那儿到处都是,也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吗?要判十年刑,我真的不能接受!”面对办案检察官范璞,王某声泪俱下。

  经查,范璞发现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物种,在我国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交易。但是,原国家林业局在2003年颁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中,规定费氏牡丹鹦鹉可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

  费氏牡丹鹦鹉因繁殖迅速,且对养殖的环境要求不高,在市场上颇受欢迎。在商丘市政府扶持下,鹦鹉养殖成为当地老百姓的致富产业。2012年10月,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公告废止了前述名单,但由于缺乏有效引导,商丘市大多数养殖户仍在继续养殖费氏牡丹鹦鹉。

  该案被迅速层报至江苏省检察院,该省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强调“不要机械司法,要充分调研,妥善处理该案”。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冰冷的法律条文与百姓的朴素认知发生冲突时,司法者该如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这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亟须着力解决的难点。

  对此,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先后召开检委会会议、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2021年10月15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检委会会议研究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种群已具规模、技术成熟,对人类和野外种源未发现有危害性,终端买家为养宠观赏目的,不宜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2021年11月9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王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江苏省检察院组织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上报至最高检,建议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进行更新,并对有关动物资源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修订完善。

  这份专题调研报告加速了最高检对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专题研究。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其中规定涉案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立足民生,提升检察建议刚性